(二)“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率,提升企业竞争力,但实际情况中存在是否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是多少等因素,因此“营改增”对企业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建筑材料对税率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工程成本主要分为三类: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其中材料费占总的工程成本的55%~60%,所以材料发票的取得是至关重要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砖瓦、周转材料(模板、方木及其他)、涂料、安装材料等,这当中大部分的材料的增值税率只有6%,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而这些都是项目中的主要材料,在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企业都能取得这些正规发票,但能抵扣的进项税只有6%,而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却是11%,如此就要增加5%的纳税成本,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利润空间。
(2)人工费用对税率的影响
人工费占总的工程款的30%~35%,主要包括钢筋班组、木工班组、泥工班组、架子班组、涂料班组、粉刷班组和零散的农民工。这些班组基本是挂在建筑劳务公司,在班组完成作业之后,由建筑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施工企业并收取劳务收入。相比原来3%的营业税率,税改后要缴纳11%的增值税,却没有任何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无疑加重了劳务公司的税负,在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势必会将该笔税负又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这导致施工企业的税负率进一步提高。
(3)机械设备对税率的影响
“营改增”后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机械设备租赁即属于此范畴。而租赁公司在之前购买的资产不存在的可抵扣进项税,但出租资产的收入要缴纳销项税,在没有进项税的情况下,却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势必影响到设备租赁企业的利润,在权衡后租赁企业必然会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就行了。但如此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势必减少,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这一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要部分剔除增值税销项税;合同成本中与原材料、租赁费等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成本中(不含人工成本等费用)也部分剔除了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成本和毛利都将比税改前减少。
3. “营改增”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存货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格要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资产总额会比税改前降低,资产负债率会上升。其次,企业收入、利润的变化。 “营改增”后,由于受某些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材料发票税率较低等影响,会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情况,导致企业利润总额下降。最后,对现金流的影响。许多工程项目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只有80%~90%,这部分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有的甚至要完工3~5年后才支付,但增值税却一定要当期缴纳,这就增加了大量现金流量支出,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四、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慎选合作对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供应商、分包商各自承担的税,要约定在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付款。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对方的资质文书,以防出现不能抵扣的情形;在不得已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要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注明,力争降低企业税负。
(二)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首先,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7% ,一定要取得增值税票并验明真伪;商品砼可考虑采用由施工企业自 行购买 水泥再委 托对方加工的方式,这样就可以较多利用税率较高的水泥的进项抵扣;而砂石、部分电器材料和水料等可集中采购,要求对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如确实无法取得,尽量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