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要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11-12月建筑业大事件:“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被重新定义
来源:中装新网整合    时间:2016-12-13 09:00:05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注:将原文中“房屋建筑工程”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

  (三)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注:将原文中“专业分包单位”修改为“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

  (四)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注:将原文中“劳务分包单位”修改为“劳务作业承包人”)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注:将原文中“劳务分包单位”修改为“劳务分包单位”,去除了“周转材料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注:本条删除了原文中第3、4、5、6、7小点“(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注:原原文中“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注:删除了原文中内容为“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查处工作过程中,如接到法院、仲裁、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能够或已经认定的事实严肃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告知转交或移送案件材料部门。(新增)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关键词: 住建部 建造师 挂证 建筑
分享到:
[责任编辑:李胜军]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9 手机:135208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