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事项
1、11月14日,人社部、发改委、住建部等12部委联合发文,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其中,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重点督办。
2、国家工商总局、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信息报送时,需增加“社保事项”。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和参保人数要向社会公示。
3、2017年2月1日起,福建率先在全省推行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总包单位负责建立劳务实名制领导机构。
工程项目实施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IC卡进出等技术实行电子打卡。
4、上海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到2020年,实现建设工程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再强制进场招投标;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采用不同评标办法。
5、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该《意见》明确禁止政府失信、违约、毁约行为。
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政府违约或变更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6、2017年2月1日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予以简化,企业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准。
7、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将于2017年9月16、17日两天进行。
停考两年的注册建筑师,2017年也将复考。其中,注册建筑师(一级)将于2017年5月6、7、13、14日进行,注册建筑师(二级)于2017年5月6、7日进行。
8、11月初,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来源:考试吧)
附件:文件全文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1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14年,我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总结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经验,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我们对118号文进行修订,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1月17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原文(以下简称“原文”)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注:原文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注:新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