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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一平台”上线后,建企“业绩认定”三大标准要牢记!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6-12-05 09:14:24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企业的历史业绩和新开工项目,都属于企业业绩。但是这些业绩,是否都能成为企业的“有效业绩”呢?不一定!

  业绩,是建筑企业的“招牌”和“通行证”,是建筑企业的“命根子”。没有业绩,什么都无从谈起。资质申报、承接项目、招投标等环节能否顺利进行,企业业绩的考核举足轻重。

  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企业的历史业绩和新开工项目,都属于企业业绩。但是这些业绩,是否都能成为企业的“有效业绩”呢?不一定!

  1、未进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0月,住建部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提到: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

  2、历史业绩要补录,新开工项目要“入库”

  11月29日,住建部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建市综函[2016]122号)中要求: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所有地市新开工项目信息全部进入省级一体化平台。

  要完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录办法,回应企业诉求,方便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3、“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时间”要特别注意

  住建部在2015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8款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月30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更名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后正式上线。

  因此,企业应将:前5年(2011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和前10年(2006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补录到“四库一平台”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省的规定是有出入的。像云南省住建厅规定,“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2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因此,建议大家在录入业绩之前,先仔细了解本省住建部门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四库一平台 上线 建企 业绩 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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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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