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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错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月大事盘点
来源:建筑管理    时间:2016-12-02 08:38:1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1月大事:四库一平台正式启用/ 挂靠重新定义/住建部严查挂证和资质申请造假。

  四、开展资质审批智能化试点

  11月18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6]979号),同意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智能化审批试点。

  资质申报智能化审批工作,将从12月起首先在浙江开展试点,建筑业企业12个总包资质和36个专业承包资质全面试行。

  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外网)建设厅网络端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企业不需前往窗口提交书面资料,可以随时申报。

  考核指标由人工判断转为数据库甄别提取,系统智能判定,实现秒办,全过程不再有人工审查。

  资质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系统自动生成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企业可在任意时段,从任意PC端下载打印纸质证书。

  五、重新定义“挂靠 / 转包 / 违法分包”

  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1、“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2、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以下两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新增一类情况视作“转包”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5、“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六、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造成74名施工人员遇难。

  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长陈政高要求,立即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培训不到位、不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决不能上岗;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培训不到位的企业,决不能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责任单位,依法给予限制投标、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于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以及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行业,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的处罚。


关键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建部 11月 大事 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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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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