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周期问题
早在2001年,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但此定额缺乏对甲乙双方有效的约定,更缺乏相关的机构对执行情况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的执行中仍是在“市场需求”的强势压迫下的无奈妥协。
3、行业风险防范机制问题
(1)缺少勘察设计行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筑师负责制的合理性
(一)全程参与本来就是建筑师产生的原因
职业建筑师生来应对建造全过程管控
现代职业建筑师体制,起源于18世纪英国:为防止在近现代城市契约建造中出现的建筑生产与建筑商品交换中的腐败和各主体间的不信任、信息不对称,在原有的业主和承包商的二元建造体系中,一批专业人士,发起成立了“建筑师(Architect)”组织和职业服务,作为第三方代理业主实施对建造全过程的管控,以保证技术监督和公正诚信,保障业主的权益。
建筑生产主体的变迁(图中的实线表示合同关系,虚线表示非合同关系)
(二)全程参与也是国际建协的要求
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北京第21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建筑师协会关于建筑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
“建筑学实践(Practice of Architecture)包括提供城镇规划以及一栋或一群建筑的设计、建造、扩建、保护、重建或改建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城市设计,提供前期研究、设计、模型、图纸、说明书及技术文件,对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景观建筑师和其他专业咨询顾问师等)编制的技术文件作应有的恰当协调以及提供建筑经济、合同管理、施工监督与项目管理等服务。”
UIA国际建协关于建筑实践中职业主义的推荐国际标准认同书(2008第三版)中,将建筑师的单个项目的职业服务流程定义为八个阶段(设计阶段分为三个阶段,实际为六阶段):
1、设计前期——协助业主确定项目要求和设计条件,编制设计任务书
2、方案设计——基于任务书和项目限制条件,研究法规、技术、成本、进度等因素,完成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