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两个试点政策的解读
上海自贸区《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
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暂行意见》
一、主要特点:
1、都在尝试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界面的责任。政府对建筑活动的审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批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建筑设计企业审查。
2、都是以顾问咨询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从建筑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充分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3、都强调了建筑师对监理的管控,建筑设计企业更多承担的是建筑质量管理责任。
二、推动建筑师负责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问题:我国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将我国建筑师更多的职业实践和实施工程控制的业务范围实质上被限制在建筑设计环节,无法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
(二)自我身份定位问题:
自我“建筑设计主持人”的身份定位,不利于建筑师负责制中对工程项目中全过程服务的定位原则。
(三)建筑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二次深化设计各单位各自为政,相关责权难以界定。
建筑师无法参与施工招投标: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缺少成文的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基本没有建筑师技术判断的话语权。
建筑师无法对施工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的控制基本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注册建筑师处在被动的施工服务状态,无法发挥技术控制的主导作用;二次分包与材料、设备选购等关键环节无建筑师技术控制话语权;
(四)招标模式问题
1、一刀切的招投标放弃了委托设计的全过程管理优势从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角度来讲,相比设计招投标,委托设计更有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优势。委托的优势在于建筑师与业主的深入沟通,比招投标中背对背的揣摩更加符合业主的要求。
(五)建筑师执业中的责权界定问题
1、双轨制前提下设计企业和建筑师个人之间的责权界定不明晰;
2、企业资质评定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矛盾带来的责权问题;
(六)能力问题:当前注册建筑师的专业能力无法覆盖工程全过程
1、学校教育;
2、职业过程;
(七)权益保障问题
1、当前中国建筑设计行业设计收费问题
(1)设计取费普遍偏低
国内大院及一线设计单位,收费相对较高,基本上能达到国家收费标准的80%左右;省级院的收费平均水平约为国内大院的70%左右,约为国家收费标准的50%~80%;一些地级院的设计收费标准仅达国家收费标准的20%~40%左右。
(2)设计费支付进度差、拖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