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办受理函[2016]39号”,公示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这是226号文2016年11月1日实施后的首次资质审查意见公示。
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资质等级外,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要求!取消相应指标后,资质升级容易了吗?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建办受理函[2016]39号”公示的内容。
首先,在资质申请项中近八成的意见是“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基本上都是“业绩问题”,在取消建造师等人员要求后,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中狠抓“业绩”!
其次,作为资质申请的传统大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本次公示中没有一家企业,根据226号文件要求,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实现企业业绩信息化管理,业绩作假的难度加大!
从这一次公示的情况来看,226号文件实施后,虽然建造师人员要求取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业绩作假的审查力度,再加上二级、一级企业工程业绩要求的提高,以及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这都意味着资质升级的难度加大!(来源:黑帽子)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附件二:《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