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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刨建筑业“怪胎”:对企业资质和注册工程师资格进行双重管理
来源:中装新网整合    时间:2016-11-14 08:41:03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资质自然是每个建筑企业最大的品牌,一个建筑企业去市场上争取业务,若他是特、一级的企业,那肯定是响当当的,很多不懂行的用户在想,这可是政府认定的一面金名片,不得不信。

  估计每个企业申报资质的过程都一样,都是非常艰辛的,都是心里非常没底的,即使企业的工程做得超级棒,管理做得超级好,但要是资质申报的资料做得不行,那对不起,资质就批不下来。当然反过来,虽然有些企业几乎对建筑一窍不通,但他资质申报材料做得很好,能不能过,答案还真不知道,但绝对是有过的可能性的。据说市场上有很多所谓的一级企业,总部的人数估计也就十几二十人,但他因为资质高,据说每年产值都能达到几十亿,这样的奇葩事,外行人想得到吗?正因为资质申报如此的艰难,这也诞生了中国无数的资质代理机构,几乎催生出了一个新的行业,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资质都有着一定的“市场价”,比如一级1000万、特级5000万等。中国某沿海城市有个特级企业,施工基本都没搞了,但因为有个特级,据说当地的有关部门剥离了那些“不良资产”后,单单一项资质就卖了5000多万,这也能从另外一方面体现出资质的含金量。

  但企业的资质高是不是水平就是高呢?我们都知道,企业是由人组成的,中国的平均企业寿命是3年左右,但中国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寿命却很长,为什么?因为资质值钱!如果你的企业管理不行,那么还可以把资质卖掉,然后人呢,当然,原来的人都不在了,但等级还在,是一级还是一级,是特级还是特级。

  资质的审批,对很多政府部门人员来说,是好事,也是坏事。说好事,那是因为你掌握着资质审批,几乎掌握的企业的生杀大权,很多企业为了能搞上资质,无所不用其极,找代理、找关系、送金钱、送小姐,乌烟瘴气,据说为此进去吃公粮的也不少,为此进去吃公粮,好事就变成了坏事,所以说,资质审批对政府从事资质的人员来说,是好事,也是坏事!

  更奇葩的事又来了,因为资质的申请、升级需要考核人员的组成,这诞生了一大批不干事光拿钱的考证族,这些人不在企业上班、不在企业干事,却利用中国社保跨地区的漏洞,拿着两份社保,两份收入,而且这些资质证书在没有产生任何社会价值的情况下,还真形成了市场价值,比如前几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三年的挂靠价格达到了75万,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价格在每年3-6万不等,这些数字,外行人或许看了会口呆目瞪,但事实就是如此。当然我们不能骂这些人是社会的蛀虫,而应该骂的是,是什么原因形成了这种怪现象,不干活、光拿钱,而且还允许这种严重扰乱市场、消耗巨大社会价值的事情存在社会上这么久。虽然目前住建部的建筑市场管理对这些人作出了处罚,但笔者认为他们只不过是制度的牺牲品,被揪出来的这些人,也就是受点名誉损失,输了面子、得了里子,据说这群人中,高校、甚至政府人员还不少!

  怪胎终将消失

  建筑业资质制度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制度结合起来的怪胎,确确实实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除了能促进培训机构,代理机构的发展外,这对建筑业的管理和健康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危害。建筑业是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都要求很高的行业,这样的建筑市场管理,其中确实隐藏着巨大无比的风险。在这怪胎的形成过程中,或许部分相关的政府行业管理人员、挂证人员获得了实惠,但这些实惠,无疑也就是怪胎生产出来的副产品而已。

  这一届住建部,从近两年的改革措施来看,我们必须为其点赞,通过信息化进行动态管理,让建筑业这潭水变得更为清澈,让怪胎逐步消失,让更多的人能真正地在这个行业劳有所得、劳有应得,真正让建筑用户获得实惠。(来源:黑帽子)

附件: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2016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 住建部 建筑业 建造师 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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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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