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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
来源: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  作者:寒竹  时间:2016-11-01 15:41:3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实施以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历经多次调整与修改。目前执行的特级与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为: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2014年11月6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文件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涉及特级资质标准内容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参考资料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相关文件

  整理制作丨度川管理研究部

  作者丨寒竹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总承包 企业 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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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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