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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
来源: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  作者:寒竹  时间:2016-11-01 15:41:3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实施以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历经多次调整与修改。目前执行的特级与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为: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2014年11月6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编者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总承包 企业 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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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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