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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七人被查出弄虚作假,住建部撤销其注册执业资格!
来源:住建部    时间:2016-10-14 10:04:1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市行撤字[2016]1号、2号、3号、53号、58号、59号、62号”,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撤销谭志岩、耿华、刘国丹、余胜、曹普君、梁建业、朱孟磊七人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建市行撤字[2016]58号

  曹普君: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8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59号

  梁建业: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9号),并于2016年8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62号

  朱孟磊: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8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2号),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8日

  建市行撤字[2016]1号

  谭志岩: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3年12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于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注册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号),你于2016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29日

关键词: 住建部 撤销 执业资格 最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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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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