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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表
来源:南方财富网    时间:2016-09-27 10:13:0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6建筑业营改增税率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营改增作为2016年积极财政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政策组成部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期间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次常务会议再次强调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会议指出,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目前,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改革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作出妥善安排。其中,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房地产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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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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