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5.推进公职律师试点。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的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