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以满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编制实施城镇住房发展规划。
科学编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明确新形势下城镇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以及土地、金融、财税、技术等政策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建设和发展,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完善住房发展规划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三级住房发展规划体系。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协调。建立备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绩效评价和督察检查机制。
(三)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明确房地产业的功能定位,处理好经济属性与民生属性的关系,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强化地方政府调控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和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公共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五)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
以推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健全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完善价格机制,改进税收政策,优化物业服务标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构建居住小区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简化使用流程,提高使用效率,提升增值收益。转变物业服务发展方式,创新商业模式,提升物业服务智能化、网络化水平,构建兼具生活性与生产性双重特征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六)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金融、税收等政策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创新商业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倡导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房转变为旅游、文化、体育、养老、健康等五大幸福产业和“双创”用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重点培育住宅产业集群,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进行绿色装修,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住宅主体结构与室内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集成化,逐步建立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设房地产信用管理平台,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规范中介行为。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加快研究出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完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