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健全符合国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尽力而为、逐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把一些库存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有购买商品房意愿的居民,采取政府搭台、政策支持等方式,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搬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创新融资体制机制,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鼓励棚改实施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资。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后续管理。
加快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排查已开工公租房项目的配套设施情况,列出不完备项目清单,纳入各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积极探索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租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公租房分配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公租房小区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构建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后期管理机制。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合理引导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住房保障制度。
(四)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加大中央补助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