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PPP项目的退出机制
对社会资本而言,希望通过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吸引新的投资者或实现退出。拥有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利于增加资本灵活性和融资吸引力,进而有利于社会资本更便利地实现资金价值。因此,社会资本当然不希望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
但是政府方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会轻易退出项目,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直接规定, 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情形。通常至少包括从项目建设开始一直到项目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
目前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接连发文要求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要求, “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要求,“ 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的要求,“ 鉴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较长,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建筑施工企业应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就PPP项目协议中的条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政府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
四、项目是否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信息平台
建筑施工企业应关注项目是否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否录入了PPP综合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是否承诺将其付费义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的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 通过论证”和“ 未通过论证”。“ 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才会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若项目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则不宜采用 PPP模式, 项目公司的补贴收入也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