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企短期内税负上升或将难以避免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因抵扣项不足、建企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再加上在增值税环境下,逃税漏税的难度加大,面对11%的税率,很多建筑企业(尤其是联营挂靠企业)实际税负上升在所难免。
二、“一脚踢”挂靠模式将难以生存
对建筑企业更要命的是,营改增后,原有挂靠经营模式将受到致命的冲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为增值率是进项和销项环环相扣,所交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值,企业要对项目部的资金、票据和物资等实现全面管理,才可能对进项税票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项目部虚开增值税,而导致的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法律风险情况出现。
三、建企将陷入“两难”死局
传统的联营挂靠企业将陷入“两难”死局,
(一)若要改变传统挂靠管理模式,把挂靠项目当作直管项目部来管,就会出现两个问题:
1)企业有没有能力管?
2)项目经理愿不愿意让你管?
(二)若不全面管理,将出面两种可能:
第一:因进项税额不足,面向1-3%挂靠管理费,11%的税率下的增值税将直接让企业因巨亏而很快倒闭;
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着坐牢。
四、加强企业管理能力是正道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总结起来为两大风险:刑事风险和税负风险,如何规避这两大风险,根据我们的实际调研和研究,具体措施有两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足额代扣税费,应对税负风险
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剩余款项拨付挂靠人的做法,营改增之后,建议予以保留。
被挂靠人在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附加,则需扣留13%的收款金额(说明:据我们了解,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挂靠单位(或个人)明确了这样的要求)。在被挂靠方提供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
举个例子: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挂靠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挂靠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支付,A项目选择的是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
甲企业在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万之后,甲企业需要向业主方开据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产生110万销项税。
1、如果乙企业没有提供该项目的进项发票,则甲企业需要全额扣留1000*11%+1000*2%=120万的款项。
2、如果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率为17%的材料发票500万,则可以抵扣税款为(500÷(1+17%))*17%=72.65万,则甲企业扣留120万-72.65万=47.35万。
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被挂靠企业的税负风险,促进挂靠企业尽快获得能够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企业的现金流会比营改增之前更加充裕。另一方面,对挂靠方管理水平要求比较高,不善于管理的挂靠方或将退出建筑市场。
第二、四流合一,应对刑事风险
因被挂靠方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在从挂靠方取得增值专用发票后,挂靠方需要辨别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和“是否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