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解疑难对策的思考
(一)坚持招标效果为导向,提高招标限额,避免过度招标
出现强制招标过度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强制招标范围及限额不合理和对招标作用的无限放大。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好方式,但实际招标效果往往却并不理想;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的最有效方式,但实际上大量招标案例却反映出招标已成了权力寻租、腐败的高发环节。
因此,我国从立法阶段就应当理性看待招标的作用,招标作为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在招标项目规模、市场环境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招标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坚持以招标效果为导向,结合自2000年以来市场物价的上涨幅度以及多年来各行业招标实践情况,合理提高招标限额。
(二)加快国企改革,打破建筑行业垄断,建立真正竞争的建筑市场
从我国建筑业实情看,当前建筑市场缺乏真正竞争甚至出现垄断的根本原因是国企建筑市场主体的布局不利于竞争,致使有竞争实力的建筑企业往往因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不能独立竞争,能独立相互竞争的建筑企业往往因实力悬殊相差太远而无法竞争。因此,应当加快国企改革,打破建筑行业垄断,建立真正竞争的建筑市场。
(三)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的根本缺陷是本身固有的人为操作空间,为权力寻租、人为操控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要想根除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
为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应当研究和推行适宜我国国情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例如:取消对报价以外的商务和技术因素由专家进行优劣评审打分的作法,而改为合格制评审,即取消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打分,将对投标人特别重要的技术方面要求如投入资源(主要人员及设备)、关键工艺等列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事先给定明确的基本条件,评标中经专家评审投标文件均符合给定基本条件的,即判定该投标人合格,然后以有效且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由于将原来对商务和技术因素的优劣评审改成了合格评审,由此可极大地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
采用上述方法评标时,为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低报价,应研究配套采取相应有效的报价风险责任约束倒逼机制,以反制投标人不敢冒险投低于成本的报价,从而促进每个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报出自己能够承受且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例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补充约定:当选择的中标人报价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幅度时,应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差额的3倍以上,在工程实施中当发生因中标人报价过低而造成工程资金不足时,则将差额担保金用于工程以弥补资金不足。只有这样,才能给真正管理水平高且报价低的投标人创造更多的中标机会,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才能不断促进建筑市场正常有序竞争,激发投标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招标人员职业素质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标人员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招标师持证上岗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因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强力推行招标师持证上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招标人员进行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确保从事招标的人员具有招标师证书,没有招标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工作,从而确保我国招标师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招标师的合法地位及作用能够真正得到体现,进而有利于加快我国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当前现状,为保证招标师人员的素质,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对招标师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在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审查以及异议处理等关键能力培训上,更要重点培训,以提高招标师的综合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对招标的行政监督,为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我国对招标活动监督不够的根本原因是招标监督缺位。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取消招标人企业内部的同体监督,依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人监督,监督人员可考虑由具有一定招标工作经历和经验的招标师担任,评标开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当地的招标师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这样既可以通过发挥招标师的作用加强招标监督,同时也不会增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配置压力。另外,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还应鼓励投标人及其利害相关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投诉,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解除投标人顾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从而共同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