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整改及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时发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存在资质不达标情况,将通过系统自动推送整改通知书至企业版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用数字证书签收《整改通知书》。企业签收《整改通知书》后,该项资质状态将自动调整为“整改”,并在企业版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栏予以提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某项资质不达标,当场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第十七条 本市企业资质整改期为3个月,从企业网上签收或者现场签收《整改通知书》起算。在整改期内,企业资质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其资质状态将自动恢复为“正常”。
本市企业资质处于“整改”状态的,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
(二)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之外,与整改资质同类别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
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处于“整改”状态的,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企业资质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其资质状态将恢复为“正常”。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涉及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系统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至企业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领取。企业签收《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后,系统自动进入3个工作日的申诉期。申诉期内,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申诉情况,作出“取消撤回”或“继续撤回”的决定。作出“取消撤回”决定的,企业资质状态将自动恢复“正常”。
第十九条 对于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资质,申诉期内企业未进行申诉,或申诉后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继续撤回”决定的,将由系统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决定书》至企业诚信手册,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使用数字证书签收《撤回企业资质决定书》,资质状态调整为“撤回”,并在企业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栏中提示。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申请。
超过3个月未申请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资质状态将调整为“注销”,并在外网公告。资质被注销后,企业按照规定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本市企业,整改期内仍不达标的,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企业该项资质。
第二十一条 本市企业资质处于“撤回”状态的,在办理以下事项时受到限制:
(一)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涉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撤回,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三)对于已开工的工程,如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撤回,将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打印本市审批资质的电子证书批准件和使用件,不显示该项撤回资质。通过公众版诚信手册查询时,不显示撤回资质。通过微信公众号验证时,显示资质状态为“撤回”;
(五)不得申请除注销、信息变更、降级核定之外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
(六)所有资质都被撤回的企业,不得申请除注销、注册人员变更转出以外的其他申请事项。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将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
(一)首次核查未通过且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达3次以上的;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定需要清出的其他情形。
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外省市进沪企业,自被清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被清出企业再次申请进沪企业信息报送的,须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被清出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在本市尚未完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但是应当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提供履约担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