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企业在资质审批通过后或者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手续后,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开通。企业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开展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的诚信手册,是指利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的载体。
第七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持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建筑市场。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由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管理信息平台)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部监管平台)直接获取。
第八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不予办理进沪信息报送:
(一)在部监管平台中无企业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人数未达资质标准要求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部监管平台被通报的;
(四)近一年内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
第九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市行政服务中心、驻沪办建管处自收到报送信息后半年内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开展首次核查,并对进沪半年内未办理过合同信息报送手续或者未有中标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对其管辖的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首次核查;无驻沪办建管处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核查。
首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沪机构负责人是否确实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申请的数字证书是否合法;
(二)企业在沪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
(三)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
(四)应当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企业诚信手册所记录的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企业一年内应至少登陆一次诚信手册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诚信手册中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以及业绩信息等进行核实和确认。
本市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再次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先完成自检工作;外省市进沪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进沪报送信息将被删除,需重新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方可在上海继续开展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 市管理信息平台监管主要利用本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及建筑建材业信息平台的优势,并结合社保、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实时与企业诚信手册比对,以达到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管的目的。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本市企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负责人达标情况;
(二)注册人员达标情况;
(三)非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等。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实地核查重点对象:
(一)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的;
(二)一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资质申报或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达标的:
(六)信用分低于全市平均线的;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本市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属分工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具体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非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一)填报办公地址、人员信息、资质等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本部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必要时核查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
(三)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核查组到企业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核查。核查组将对本市企业持有的各项资质、外省市进沪企业报
送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查不通过的资质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应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