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倡导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监管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企业自查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规定对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信息系统监管是指以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记录的信息比对为基础,通过信息系统与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进行实时比对,系统对不达标企业按设定要求进行自动处理;实地核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随机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