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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除四项保证金外,其他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16-06-17 09:35:22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企业相互交易如果要收取保证金,那是市场行为,但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这有悖市场经济原则。”李克强说。 当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

    6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用“啼笑皆非”形容工程建设领域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保证金。他特别强调,不能以信用名目增加社会信用成本。

    “你们看看,居然还有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等。我到基层调研最初听到时还以为是段子呢!”总理翻着手中的文件说,“现在看来真有其事,各种保证金名目繁多。有些表面上打着安全、信用的名目,最终反而让社会信用成本变得更高了!”

    “企业相互交易如果要收取保证金,那是市场行为,但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这有悖市场经济原则。”李克强说。

    当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根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建筑管理”小编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一、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1)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将保留。

    2)除以上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1)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四、规范保证金管理

    1)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2)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国务院

国务院。

关键词: 国务院 保证金 工程建设 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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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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