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用“啼笑皆非”形容工程建设领域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保证金。他特别强调,不能以信用名目增加社会信用成本。
“你们看看,居然还有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等。我到基层调研最初听到时还以为是段子呢!”总理翻着手中的文件说,“现在看来真有其事,各种保证金名目繁多。有些表面上打着安全、信用的名目,最终反而让社会信用成本变得更高了!”
“企业相互交易如果要收取保证金,那是市场行为,但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这有悖市场经济原则。”李克强说。
当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根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建筑管理”小编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一、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1)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将保留。
2)除以上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1)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2)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四、规范保证金管理
1)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2)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