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扒皮”早已成为建筑业的顽疾,层层转包分包之下,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往往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的现象也为公众所熟知,已是公开的“潜规则”,在这些“潜规则”下,暗藏权钱交易,借劳务分包之名,违法分包工程、从中捞钱的现象普遍存在。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2016年4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通报2016年4月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
一、基本情况
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要求,截至2016年5月27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6年4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
根据上报数据,2016年4月,全国共有在建工程项目224886个。各地排查项目46747个,涉及建设单位33564家、施工单位37267家,比上月有所增加。排查项目数占在建项目总数的比例为20.79%。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
2016年4月,全国共排查出646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比上月增加18.31%。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3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88%;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1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79%;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2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41%;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32%;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55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5.6%。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287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509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18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21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1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5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454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限制投标资格、吊销资质、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49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8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85家;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4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个人147人;罚款总额5017万元(含个人罚款131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安徽、浙江、四川、辽宁、湖北5省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74个、70个、56个、51个、44个。
工程转包 出事之后该谁负责?
某供电公司下属公司a公司与某电务工程公司分公司b签订了施工承办合同,由b公司负责一处高压电送电线路工程施工。
拿到工程后,b公司没有自己干,而是当起了“甩手掌柜”——b公司又把工程分包给阿达(化名),双方还签订了承包合同。
说干就干,阿达雇佣阿炳(化名)干活。有一天阿炳在工地上,因工地施工需要暂停用电,引起周围群众的不满。群众围上来阻挠施工,并将阿炳打伤。
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阿炳的伤情属轻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他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阿炳没有从阿达处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于是他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项目部、某供电公司、阿达连带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承包电力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格,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阿达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电力工程相关资格。a公司明知b公司项目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发包工程的资格,疏于监督、管理,导致b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既没有资质又没有相关管理经验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电力线路架设的阿达。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作为承包该工程单位,未提供安全施工的环境,致使阿炳在施工中被村民打伤,因此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a公司是独立法人,阿炳起诉某供电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供电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项目部是b公司内部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项目部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阿炳受阿达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人身遭到第三方的侵害,造成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他起诉雇主合情合理,因此阿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危害
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和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存在,致使少数资质较高企业长期参与投标,接到项目后转手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很多有发展潜力但资质略低企业被排斥在投标竞争以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良竞争,严重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标准等级要求,在专业技术、机械装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需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行为,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诸多隐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