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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闹哪样?南京市政工程被曝两次废标又开始招标
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    时间:2016-06-07 11:03:4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位于国家级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的一个造价逾4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前后两次公开招标,均先后“流产”。

  那么,是不是第二次“拟中标企业”也落选了呢?

  该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监督处副处长骆骏伟回复:“(第三次)重新招标完全是符合规范的,得到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我们才进行的。”

  至于重新招标的理由,他说是因为第二次拟中标人(中铁四局)公示后,有人举报和异议,“我们也进行了调查处理,五月上旬调查结束。”

  据骆骏伟介绍,他们已将调查过程和结果报呈了相应有关部门,目前处理“已经结束”了。

  骆骏伟对记者表示,“是中铁四局的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我们招标文件要求”,“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他表示,他们与该项目经理之前的项目业主进行了核实,的确是存在问题。

  记者联系到中铁四局集团南京分公司一位负责人。他向媒体表示,他们公司之所以落选,主要是“标书内容认知上与业主没有达成一致,双方有争议”。他以涉及公司机密为由,未作过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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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该如何处理

  江北新区对第一次“拟中标人”不合格的审查结果进行了公示,那么,第二次为什么不公开相关的结果和理由呢?

  “这一次没有走、也不需要走重新评审的流程,因为这次认定的事实是不需要专家来评审的。”骆骏伟对记者说,这次投诉内容,他们调查核实后,报请了行政监管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监管部门最后做了裁定。”

  骆骏伟说:“投诉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结果已经由监管部门正式通报给了当事人,有完整的书面资料,对方也认同了该结果,已经把它作为废标处理。”

  废标,也意味着,中铁四局作为“拟定中标人”的身份已经被废除。

  “不再进行公示,是业主的权利。我们报请监管部门同意后,还是决定进行重新招标。”骆骏伟表示,目前招标正在进行中。

  不过,中铁四局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他们公司与南京同力公司的落选,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性质,“(业主方)断断续续找我们谈了三次,双方始终就认识不统一。汇报领导后,我们就放弃了。”

  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法律服务工作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甄磊律师对记者表示,“废标”的情况在工程招标中也是常见的, 但业主方一般要公开结果并说明原因。

  甄磊说,法律规定政府的重大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招投标都是有条件,属于公开公示项目,因此相关资质、要求、标准等条件也都需提前公开。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则是承诺即同意签订合同。

  甄磊表示,业主方在招标文书中都会提前明确说明了项目经理等资质条件,如果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就需要公开理由。“不经过公示,随意按照内在标准将其剔除,公开招投标就没有了意义。”甄磊律师说。

  什么情况下投标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不清、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招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5)投标人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答辩或者补正的;

  (6)以联合方式投标而无联合协议;

  (7)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国家规定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关键词: 南京 市政工程 废标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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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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