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建筑服务发票使用规定操作不便。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主要采取内部承包方式,即建筑企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项目经理,分散在各地的项目部并不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建筑企业仍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营业税下,一般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由企业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向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外)。与营改增前相比,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变化较大,建筑企业难以适应,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建筑行业农民就业比例高,一旦发生未及时开票导致无法结算工程款,或者建筑企业以此为借口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而建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虽然处在矛盾焦点之中,却无力解决问题。
规范建筑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难度大。会计核算健全,是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但受行业经营特点、营业税管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建筑企业基本不建账,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后规范会计核算可能要从头起步,从零开始。二是国税机关税收监管手段有限。现行试点政策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但发票只能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会计核算资料自然也集中在建筑企业,对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来说,很难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三是建筑行业运行模式转型难度大。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运作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是业内外都认识到的实际问题。但是,商业模式的调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过程中,如何做到既规范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又妥善处理开票方式改变、不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引发的民生(农民工)问题,是基层国税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
对增值税税负特点的认识存在误区。营业税的税率即税负率,企业所属的行业(服务)确定了,企业的税负率也就确定了。但增值税不同,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往往会不同步,这一特点决定了短期内企业的税负率并不客观真实。如果建筑企业前期取得预收款较多,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工程建设前期很可能出现税负率偏高的现象。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特点认识不到位,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做好宣传解释,容易引发一些本可避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