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要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详解建筑业减税政策、跨区域纳税等四大热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甜甜  时间:2016-05-06 09:10:21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5月1日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了便于建筑行业更加详尽地认知、了解营改增,人民网采访了安徽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并举例说明。

    热点二、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热点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仍需开具外管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后,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款。营改增后,基本沿袭营业税的管理方式模式,建筑企业跨县、市、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办理报验,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登记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登记。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

    热点四、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或不动产承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关键词: 建筑业 减税政策 营改增试点
分享到:
[责任编辑:张严]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9 手机:135208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