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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PPP项目“撞上”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如何提前做好规划?
来源: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时间:2016-04-20 09:07:59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营改增后,企业的建筑业收入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建筑服务价格保持不变,而企业取得进项税额较为有限,那么可以预见企业的流转税负会较营改增之前有所上升。

  近年来,国内建筑企业逐步参与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PPP项目,甚至参与主导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施工、运营养护等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因此,与之相关的流转税问题也日益引起业界关注。

  在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建筑企业参与BT项目的营业税处理,但其处理规则不尽相同。根据项目立项建设的主体(政府或建筑方)、建设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建筑企业从PPP项目中取得的收入可能适用于建筑业、代理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等若干不同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则为3%或5%不等,而在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及发票的开具方面,各地实务也存在不小的差异。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虽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但对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来说,除了将面临11%的增值税以及部分成本支出或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等行业性问题以外,还可能遇到一些PPP项目所特有的税务挑战,值得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本文将分别从收入(销项税额)、成本及费用(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匹配度管理等角度作简要讨论。

  收入(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的建筑业收入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建筑服务价格保持不变,而企业取得进项税额较为有限,那么可以预见企业的流转税负会较营改增之前有所上升(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劳务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通常还会取得不少其他类型的收益。例如:

  在项目公司层面可能会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者以贴息、财政返还、土地开发收益补贴等形式给予的政府补贴。这类收益如果被界定为非建筑业收入,则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企业如果成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方,则可能取得项目公司支付的股息(通常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利息(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项目运营期内或者项目结束后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则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通常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此可见,增值税处理会因项目收益性质而产生差异,所以,不同的项目收益组合将影响项目的整体税负水平。建筑企业在项目前期规划时就应对此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安排。

  成本及费用(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及费用支出能否取得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化,无疑是营改增后各家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PPP项目的特性使得相关建筑企业在试图解决这两则问题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关键词: ppp 建筑 投资 设计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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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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