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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与解析:关于营改增的那些事儿都在这里
来源:中装新网    时间:2016-04-19 15:10:5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意味着,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到今年5月1日最终完成。

    建筑业未来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应对营改增?

    来源:应届毕业生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试点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那么作为建筑业未来应对营改增的措施是什么?

  (一)了解和熟悉“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体系改变的重要性

  建筑业“营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价体系计税模式的改变对贵公司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2%。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所以,经营部门应时刻关注工程计价相关政策的变化,从网络及各媒体关注和了解计价不同方式改变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

  (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

  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

  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2%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

  2、记取综合税负

  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2%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

   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

  (三)资质管理

  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 在“营改增”后目前有些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税链条的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贵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议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种模式下,无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不变,税制的改变对这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影响。

  2、资质借用模式:资质共享(或资质借用)与联营(或挂靠)等业务模式在当下已成为建筑企业的常见业务模式。但在实务中,该业务模式的操作方式,不仅违背了建筑法,也违背了合同法,在营改增后还将存在极大的税法合规性风险。风险主要表现在:

  (1)合同签约方与劳务提供方不一致,导致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同时甲方也会面临着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进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变革业务模式。

  (2)销项主要体现在合同签约方(总包),进项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方,从而导致进销项不匹配,合同签约方税负增大、利润下降。

  3、联合体经营模式:施工企业以联合体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部予以实际施工,联合体项目部是一个虚拟的临时性组织。

  目前存在由联合体项目部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具发票,联合体参与各方按各自验工计价数分劈税金。

  “营改增”后,联合体经营将面临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其作为一个非法人的虚拟机构,在“营改增”后不具备法人纳税主体资格,不能对各参与单位进行业务的分劈,不能开具发票。

  应对建议:梳理在建项目的资质借用情况并列出清单,建议以下处理方式:

  1、建议首选自管模式,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对于资质借用的情况,以资质主体的名义给业务开具发票的,相应的收入、成本需纳入资质主体报表合并范围,以规避双重缴税的风险;

  3、对资质进行优化,根据市场定位,规划资质的取得,减少资质借用。

  4、严格资质管理,如借用资质不可避免,则必须明确主责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经营公司、工程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企业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人力资源处及分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同步,确保适应“营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议与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6、规范经营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企业应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强制采取更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税的管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同时规范经营模式,对目前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以适合增值税的管理要求,使经营管理更规范,满足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四)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

  “甲供材”将发票开给甲方,收入可以从乙方计税额中减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够一旦存获取17%的税率,所以其对降低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甲供材”的现象,建议由公司、项目部共同与甲方、供应商进行洽谈,由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在签订合同时,由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五)合同的管理、修订与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便于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合同签订方一致。

  2、对于“营改增”前新签合同,根据业主是否已经“营改增”,跟业主沟通在合同中明确因税改产生的税负增加调价条款,同时参照上述“(二)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制定调价模型。

  3、 与甲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是否需要另外约定:对于“甲控材”现象,供应商须为一般纳税人,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签署合同,资金须由总包方与供应商进行结算,供应商应将合法的可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提供给总包方,若因发票未能提供或者由于发票提供的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或者由甲方、总包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来约定上述事项。

  4、对于甲方代扣代缴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甲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票给总包方。但这要看甲方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单位并且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 房地产业营改增 财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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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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