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资讯 > 要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最新数据与解析:关于营改增的那些事儿都在这里
来源:中装新网    时间:2016-04-19 15:10:57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意味着,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到今年5月1日最终完成。

    “营改增”影响建筑业纳税人异地经营

    来源:中国税务网


    “营改增”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需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3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异地开展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申 报和缴纳税款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 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 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第四,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四,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 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 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应就B 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 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 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 房地产业营改增 财税改革
分享到:
[责任编辑:郭笃帅]
免责声明:本站除了于正文特别标明中装新网原创稿件的内容,其他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全部或者部分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所发布图片或文字内容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工作人员予以解决。QQ:2853295619 手机:1352085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