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主办)于近期发布征求意见函,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局部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13)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要求,现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个别条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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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删除原文中:“、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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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删除原文中“以及规费、税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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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增加“规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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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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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规费、4.6税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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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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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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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删除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
保留 “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的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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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中的“规费、税金”栏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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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中的“规费、税金” 栏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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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2 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中 增加 “规费、税金”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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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13 删除 。
修改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从200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当时考虑少数省、自治区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建立,因而未将规费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由于营业税按税前造价计算征收,也未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全费用单价不一致,在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定价中也经常引起争议。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发展,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势在必行。
1、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各地区社会保险机制建成并逐渐完善,经过近年的实施,改变规费的计价方式已经成熟。
2、建筑业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来的计税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再采用按税前造价计算增值税已不可行,因此,采用包含税金的全费用单价才适应“营改增”后的计价需要。
3、国际上通行全费用单价,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适应国际规则,同时,随着我国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中国投资”走出国门已成常态,实行与国际通行作法一致的全费用单价也是大势所趋。
4、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形成机制,借鉴一些专业工程早已实行全费用单价的经验,修改“13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的定义以及相关规费、税金计取的条文,以适应建筑市场投标竞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