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建筑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普遍反映在文件中分布比较零散,难以形成体系。本文该文件中建筑业相关的政策进行总结,对其规律进行归纳。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律
36号与营业税文件发生了较大变化。营业税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一般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但是预缴税款,与纳税地点是不同的概念。
二、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规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4、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6、发生视同销售建筑服务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这里需要注意预收环节纳税义务时间,营业税时期和36号文件都将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建筑服务,只有在跨县(市)提供时,才需要在发生地预缴。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规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的建筑劳务以人工为主,取得进项的难度可能比较大,为公平税负,清包工建筑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在甲供工程(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动力都算甲供工程)中,提供建筑服务方选择简易计税,同时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的,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如果属于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建筑业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推出的结论是,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方可以就全部劳务和材料设备动力,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未能取得进项税抵扣,因此文件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