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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配套细则出台:全面明确建筑业跨区域征收方案
来源:中国检测网    时间:2016-04-07 08:23:4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继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后,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再次发布6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全面部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相关实施细则。与建筑业关联度最强的,也是建筑企业最关注的就是跨县(市、区)纳税问题,大家应该仔细研读,所以,我们将该公告放到了最前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 营业税 建筑 营改增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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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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