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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来源:中国质检网    时间:2016-03-22 09:12:4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关键词: 建筑 装修 营改增 发票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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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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