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下发“建办市[2016]8号”文件,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