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须加付50%以上赔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现有的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2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