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多发,特别是建筑领域内“包工头”卷款跑路,农民工以各种方式追讨欠薪的新闻屡见不鲜。为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在建设领域将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据介绍,广东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2015年1-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为此,草案特别强化了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在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若业主方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