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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重磅来袭!
来源:能源世界    时间:2016-01-14 09:41:28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为适应市场变化,建筑设计分会于2014年4月开始编制服务计费指导,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日前发布。

    建筑设计收费高低的话题一直众说纷纭。为适应市场变化,建筑设计分会于2014年4月开始编制服务计费指导,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日前发布。

    第一章 综述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关键词: 建筑设计 服务计费 新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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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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