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将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细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3.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6.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7.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管理规定新旧变化
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下放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非中央建筑企业的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消企业主项资质的规定和只能增项5个专业承包资质的限制;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3个资质序列可以互相申请。
2.注重动态监管,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强化资质审批机关行政人员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标准条件的监督管理;明确企业限期整改的期限和整改期间的市场行为要求等。
3.为促进行业发展,增加了政策引导内容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4.调整章节结构,精简、规范表述
明确了8大类13小类资质申报类型涉及的34种申报材料;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比旧《规定》提前了一个月的时间。
资质标准新旧变化
1.调整资质标准框架
调整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房屋建筑工程变更为建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变更为石油化工工程;冶炼工程变更为冶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更为机电工程;
将60项专业承包资质调整为36项:取消8项、并入总承包资质12项、合并3项、变更名称5项;
将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并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划分类别与级别。
2.调整承包工程范围
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设定承包工程下限,提高承包工程上限;
调整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增大和不同等级资质之间的业绩搭接;
提高特级资质承包下限,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