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问题,装饰公司与健身美容会所起了纠纷,并发生了打砸玻璃、墙面的事件。报警后,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要求双方自行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自称损失了3 0多万的装饰公司认为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将顺德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控诉被法院驳回。
事发
会所装修产生纠纷
2014年8月2日,上海一家装饰公司与顺德一家健身美容会所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接会所位于顺德区龙江镇的商铺的装修工程。2014年8月27日,装饰公司办理了相关的入场手续,进场施工。
2014年9月11日,会所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效果严重违背该司要求为由,向装饰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要求装饰公司暂停施工。2014年11月12日,会所又向装饰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装饰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回函答复不同意。
2014年12月31日,装饰公司的施工人员发现工地门锁遭人破坏,施工现场曾有不明人员进入,并于当日上午到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报案。龙江派出所接警、询问查证后,于2015年1月17日立盗窃案。
期间,装饰公司与公安局的矛盾在2015年1月4日发生。当日上午,施工人员报警称工地突遭一伙身份不明人员冲击,警员赶赴现场发现,纠纷现场人员包括装饰公司员工王某,他将自己反锁在铺内,另一家装修公司的员工则称,王某的行为致使他们无法进场施工。
原告
民警到场却不处理
处警民警李某初步判断,装饰公司报警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通过法院处理。留下两名辅警继续在场维持秩序后,李某离开现场处理其他警情。
当日10时57分,李某接单位通知涉案商铺又有纠纷,于是再次驾车前往。到场后得知,装饰公司员工王某又将铺门锁上,导致另一家装修公司人员无法进场施工。经与会所协商,另一家装修公司员工通过打烂玻璃的方式进入商铺,当时商铺所在建筑的物管公司经理何某亦在场。
李某了解相关情况后,仍建议双方继续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处理。随后,装饰公司的律师继续拨打110报警,并向顺德区公安局发出了《控告书》称,到场民警拒绝制止非法侵入行为,任由打砸行为的发生,导致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财产损失达30多万元。
1月5日8时4分,装饰公司员工再次到龙江派出所报警称,商铺现场被其他施工人员拆除了一堵墙。民警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装饰公司认为,顺德区公安局拒绝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非法干涉企业经济纠纷,保护非法侵权人的利益,实施地方保护的行为已违反《警察法》的规定,损害了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决1月 4日、5日装饰公司报警后公安局拒绝履行保护装修公司财产权的行为违法,并追究违法人员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安局
经济纠纷我们不管
成了被告的顺德区公安局则称,2015年1月 4日开始,装饰公司多次报警称施工工地遭人破坏,龙江派出所民警及时接处警,到现场了解情况,维持秩序,经口头调解无效,告知双方当事人因双方是装修合同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需由双方负责人协调处理或到法院诉讼。
2015年1月5日、6日、7日,龙江派出所民警分别找到装饰公司及会所的负责人、及证人(物管公司人员)调查询问情况。1月8日、1月9日,装饰公司继续就会所雇请其他工程队进入涉案工地装修一事多次报警,派出所也均有派员到场处警。“这些都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派出所对装饰公司的报警接处警及时,维持现场秩序,积极展开调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判决结果
法官:
经济纠纷不该报警
警察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保护公共财产,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对公民的报警案件,人民警察应当及时查处。被告接警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保护原告的财产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各种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对会所的解除合同决定有异议,属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会所在明确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后委托他人进入涉案商铺施工的行为,并非对原告财产的不法侵害,该行为有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报警的方式解决。
法官认为,对原告就会所委托的其他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涉案商铺施工所进行的报警,从《受理报警登记表》可知,处警民警和辅警到达现场后,已履行了维持现场秩序、了解事件起因的职责,并在排除有治安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有关处警的规定。
法官在判决中称,鉴于原告与会所的纠纷属于装修工程的合同纠纷,会所有涉案商铺的使用权,对会所单方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委托他人进场施工是否属于违约的判定,不属被告处警的职责。因此,被告在查明纠纷起因后认为原告报警内容不属该局处理范围,建议原告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权的行为。
就此,法官驳回了装饰公司对顺德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