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近日报道了一个相当“小众”的话题—建筑设计师要求得到“落标费”。一边是国家部委规定,可以有“落标补偿”;一边是深圳是规定不能在财政项目中列“落标费”。这两个哪一个合法呢?其实,二者都合法,也有其合情、合理的地方。前者,要求有“落标补偿”就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方案合乎招标书的要求,就应该有补偿;后者是财政部门看紧“脸袋子”,既然政府项目没采纳设计方案,就不能拿纳税人的钱去“补偿”。
而目前深圳建筑设计师的“吐槽”在于:“深圳身为国际城市设计之都,专业及社会文明不能倒退。如果没有‘落标书’保底,将使这个极大依赖智慧创新的行业,处于高风险的恶性竞争中”。
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甲方与乙方的死结怎么打开呢?其实,招标投标还是一个市场行为,哪怕业主是政府、是财政项目,说到底还是一个市场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说,这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还得靠双方的协商一致,按“合同办事”。
既然目前深圳财政部门有“禁止落标费”的行政命令,那么在具体招标中,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委托方)自然会在合同中明确:此次招标,没有“落标费”;招标者如果不接受,也就不能参与投标了。
似乎这个合同是“形式公平”的。但是,要反思一下,政府财政部门一刀切式地不许设“落标费”其实际效果好不好?将建筑设计这么一个需要创新、宽松、灵感和尊严的行业,纳入一个“高风险”的、没有基本保障的招投标机制中,财政看似省了N万元的“落标费”,但社会效果是否好呢?其实,既然招投标是一个市场行为,那么就请多给“市场”一些空间,财政部门有一个总量控制就可以了,不必一刀切地斩掉“落标费”,这很伤设计师的职业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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