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针对我市建筑装修拆改越来越多的现象,由房屋装修质量和装修拆改引起的纠纷和投诉不断增加,个性化的装修拆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宿迁市政府于今年3月份出台了《宿迁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宿政规[2014]1号)。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并外出考察学习,形成办法初稿;在初稿基础上组织召开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并征求规划、城管等部门意见,形成报审稿送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形成审议稿,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的管理。
四、《宿迁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工业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一)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各方主体应按规定在其资质或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和相关标准等。
明令禁止下列行为:
(1)在原有房屋上加层;
(2)开挖地下室;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4)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6)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7)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8)其他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外貌的行为。
装修人、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沿街门面房不得破窗改门,不得将居住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2)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3)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二)工业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工业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履行的程序和管理。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和规避招标。
装修人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住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住宅建筑装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侧重通过物业管理规范住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装修人在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工登记,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管理,对装修人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及时制止;经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住宅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规定堆放、清运,不得污染公共环境。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四)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及处罚规定。对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装修人应及时整改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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