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部署,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近年来,烟台全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加强办公用房使用和维修管理,杜绝超标配备和豪华装修,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建设、改造、配备、装修办公用房情况,甚至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现象,给党风党纪、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损害,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下一步烟台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部署,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要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查登记和整改处置工作,清查登记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同时,进一步研究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和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维修,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其中,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搬入新建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租赁。
另外,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工作方面,符合规定办公用房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严格落实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组织实施。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