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
(来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局)
为测算分析建筑安装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该公司多次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分析,以2009年~2011年3年建筑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按照单环节税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和全环节税改(建筑业相关产业均改征增值税)两种方案对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进行了认真测算。
1.测算思路
⑴单环节税改。按照上海地区增值税改革方案提出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11%)以及相关政策,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成本数据,结合有关项目部实际取得税票的比例,分项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分析计算单环节税改方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按照内插法计算在不改变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单环节税改的合理增值税率。
⑵全环节税改。全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和单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计算确定税额、计算税基的方法上,结合有关定额资料并按照有关项目的成本习性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等因素,采取了分析计算的方式。
2.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
为提高测算的准确性,我们重点选择了所属GL工程项目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实、测算,以下将以该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为样本,测算该工程局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分析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GL项目部实际清查取得税票的情况看,由于建筑施工行业人工费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成本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的主要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中的部分维修费、燃料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中的电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中的个别项目费用。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32.21%,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等)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1.42%,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0.53%。
按照上述取票比率,我们以企业近3年建筑施工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了测算。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64.39亿元,可抵扣进项税27.99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36.39亿元,在不考虑相关附加税种的情况下,对比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则需多缴纳税款18.93亿元,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增加了108.42%。这说明按照11%的税率实行建筑业单环节的税改,将大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沿用上述条件,我们采用内插法对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为7.523%。
3.全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如果完全改变现行税收体制,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征税办法,则企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将有较大增幅。以该工程局近3年数据测算,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可以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企业总成本的61%,其中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41.6%,取得的11%的增值税票将达到13.7%,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2.3%,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3.6%。
根据以上测算资料,建筑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4.39亿元,按照不同税率分项计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40.87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23.52亿元,对比企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加了6.06亿元,预计企业流转环节的流转税负将增加34.7%。该测算说明,即使实行全环节税改,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依然较高。
采用内插法对全环节税改情况下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9.72%。
相关分析
1.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了实际,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这种理想的税收环境在建筑业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2.模拟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所购进的产品与服务,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这也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实际情况是建筑业存在着本行业的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