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但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果却与之大相径庭。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基本数据及分析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与此次调研测算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涵盖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金华、衢州、舟山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22家;按企业资质分,特级企业6家,一、二级企业19家,三级(含本级)以下企业1家;按主营业务类型分,房屋建筑企业22家、市政工程企业2家、建筑装饰企业1家、交通工程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经汇审,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当地收入170.10亿元,外地收入255.52亿元),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4.27亿元。“营改增”后,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销项税税额测算
经测算,2011年销项税额42.30亿元。26家企业2011年由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按增值税率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383.32(425.62/1.11)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383.33亿元 11%)亿元。
2.进项税额测算
经测算,26家企业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据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1)理论测算42.34亿元。2011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341.55亿元,按照进项税率17%、13%、11%、6%分别计算,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总计为42.34亿元;(2 据实统计19.02亿元。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1年进项税额总额为19.02亿元;(3)据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44.92%。以理论计算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12.39%(42.34/341.55),以实际统计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5.57%(19.02/341.55)。根据2011年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达到理论测算的44.92%(19.02/42.34)。
这是目前影响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从26家测算企业看:劳务支出,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38亿元,据实统计全额无法抵扣;外购商品混凝土,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6.92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60亿元,为理论测算的23%;外购其他辅助材料,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99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77亿元,为理论测算的35%;经营性设备租赁,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0.88亿元,据实统计只有0.08亿元,为理论测算的9%;外购钢材,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15.70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1.35亿元,为理论测算的72%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
3.“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按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和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分别计算,理论测算需缴税2.02亿元,据实统计需缴税26.07亿元,实际多于理论测算24.05亿元。(1)理论测算:按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分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24.66亿元,进项税额26.50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1.84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这11家企业的进项税额是26家企业进项税额总额的62.59%,由此可以判断,如果进项税发票控制得好,有近一半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实惠。
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64亿元,进项税额15.84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1.80亿元,即为应缴增值税,同时应缴城建税7%为0.1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0.09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2.02亿元。(2)据实统计:据实统计发现,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42.30亿元可抵扣19.02亿元,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应缴城建税1.6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6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26.07亿元。
以下为2011年调研测算的该26家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分析:
1.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1年实际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425.62亿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14.27亿元,平均税负为3.35%(14.27/425.62);
2.增值税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抵扣后,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2.02亿元,同时还有1.84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按据实统计,进项税抵扣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总计为26.07亿元,平均税负为6.13%(26.07/425.62)。
综上分析,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个百分点(6.13% 3.35%),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11.8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5.02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6.78亿元。
按上述测算的数据,如仍保持这26家建筑企业2011年14.27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即税负率3.35%,那么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建筑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应该为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