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对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责任有相当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如果建设单位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设计质量问题,也应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出现以上问题,要视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民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于判断勘察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是否有缺陷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违反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是否有缺陷要通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才能确定。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