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利用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竞争交易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推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业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但随着招标投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走过场”评标等违法行为,在一些领域和地区大量存在,如不及时规范会直接影响建筑业的繁荣发展,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
相关阅读:长沙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对建筑业招投标工作的浅见及建议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对故意违法行为惩戒,对过失行为则警示教育,这是法律规定的,但实践中,很难区分这两种行为,因为“故意”和“过失”是当事人内心活动,外人无法明了,只能以外在“行为事实”判断,这也是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局限所在。本文拟就招标采购实践和市场调研结果,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成因,从当事人自律、加强行政监督“他律”两个方面提出解决当事人违法行为建议,以期规范建筑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成因分析
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进行招标”主导地位,所以,解决招标人虚假招标问题是解决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个核心问题。招标人虚假招标的原因是“人情”和“索贿”;实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直接与内定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规避招标,或是采用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内定投标人中标。这里“内定中标人”的情况包括招标人组织、主要领导人、工作人员内定中标人等情形,手段是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是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内定中标人倾斜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投标,或是在评标过程中由招标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非法干预评标结果,以及不依法确定中标结果等。招标人实现内定中标人中标,有的是自己操刀,但更多的,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有的甚至作为其选择代理机构的前提条件。这当中,一些代理机构也从中看到了“商机”,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出谋划策,提供投标咨询并从中获得非法收益。
招标人虚假招标
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都是虚假投标,都不是招投标制度要求的“竞争”而属于“不正当”或是“欺诈”范畴。只要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市场主体从业信息公开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就可以得到有效治理,而投标人串通投标原因是基于“所有项目招标人都内定中标人”,以及中国是“人情社会”,不串通、不向招标人“意思意思”不可能中标的市场环境假设,实质是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或是投标人之间内定了中标人,手段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是投标人之间缔结了利益共同体,私下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实质性文件,采取一致行动排挤他人中标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所以,串通投标人分为串通牵头人和串通参与人两类,其目的是获得期望收益,这种收益主要表现为牵头人中标,对参与人经济补偿或提供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客观公正地评标
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获取评标劳务费外,并无其他法定收益。所以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客观公正地评审、比较投标文件,原因是其专业素质不够,或是其与招标人、投标人间存在私下交易,按其意图评标后可以获得额外收益或者其他好处,实质是借承担个人责任之机置法律赋予其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手段是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每日精彩推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