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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计建筑行业的常见问题 呼唤建筑的春天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时间:2013-03-05 10:42:30   [报告错误]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在2013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领导等业内人士就建筑业最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广泛的关注,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出谋献策。

  就“营改增”改革推进工作,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有助于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如果企业购进材料、设备能够实现进项税抵扣,执行的增值税实际税率将低于现行的营业税税率,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是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不宜采取“局部地区试点模式”,应当采取“全国全行业一步到位试点模式”,否则会形成政策洼地,吸引产业资本向实际税率低的试点地区集聚。

  三是要全力以赴攻克“难点”。建筑业获取增值税发票极为困难,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但他们都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如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材料多由农民经营且季节性特别强,紧俏时购货主要在现场用现金交易,不可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之税收征缴制度的不统一、不规范、不严谨,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进项税抵扣要制定出统一的、规范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四是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微利且竞争激烈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应该在全国全行业统一执行“营改增”,如果税改确定11%的税率在一时不能降低和无法确定降低的情况下,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执行6%征收率,先试行3~5年。这样做既可以不减少国家税收,又能在推进“营改增”的税改中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五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 42号)的规定执行,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营改增”之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改增”之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建筑企业要有从容应对“营改增”的底气,从容的“底气”从哪里来呢?笔者以为来自对改革的自信。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正是我国建筑业进入高速发展的30年,也可以说改革催生了中国建筑业高速发展阶段。30年来建筑业从国民经济边缘产业成长为支柱产业,改革每前进一步,建筑业就发展壮大跃上一个新台阶。改革初期建筑业创造了“深圳速度”,代表了中国改革的新标尺、新高度。改革的每一步深化都给建筑业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目前,建筑业的发展仍然从改革中汲取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正能量。如果我们坚信改革一定会促进建筑行业更好更快地科学发展,那么,我们有理由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抱从容坚定的态度。

  如果企业以从容的心态对待“营改增”,那么应对之策是可以谋划的,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一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我国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这是国家大政方针,是必然趋势,应当引起建筑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一切“等待观望”的思想都应该抛弃。“试点”阶段正是我们做好思想准备的难得良机,在这个阶段,要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国家税改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消化新税制的内容,做好政策法规准备。

  二是要做好测算和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应该尽早组织财务等专业人员,对本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进行测算对比,摸清存量,测算变量,搞准增(减)量,做出精确的财务、税务报表,做到成竹在胸。

  三是收集研究“营改增”相关信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的有价值的政策对策建议。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走访当地税务部门,了解政策信息,了解当地“营改增”工作进程与安排,适时跟进,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四是做好扎实的专业人才储备。“营改增”是专业性很强、很复杂、很细致的财务税务专门工作。增值发票管理,财务税务的管理工作量很大,需专业人做专业事,企业应该尽早做好“营改增”专业人员准备。“营改增”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工作,除了上述具体工作外,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要适应“营改增”后宏观经济改革发展的要求,抓根本、抓长远、抓全局,关系根本和全局的就是企业转型升级。

关键词: 建筑行业 常见问题 探析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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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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