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农民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却受《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限制不能领取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消息备受业界关注,由此,抢救超过48个小时工人死亡不算工伤、无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等问题再度引起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赔偿的种种行业潜规则也浮出了水面。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很多劳务企业为逃避管理责任,不愿与农民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旦发生意外,无法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此外,劳务公司还利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漏洞,推卸赔偿责任,因此,工伤保险对建筑业农民工而言,不啻一张画饼。
工伤认定时限被潜规则
据媒体报道,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被送入医院。在救治期间,尹广安所属的劳务公司派人到医院,要求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的生命48个小时。病人家属咨询律师后了解到,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抢救超过48个小时人未死亡就不算工伤,公司可以不赔偿。面对保命还是保赔的选择,尹广安的家属很纠结。结果,尹广安所属的劳务公司以尹广安未与公司签订正规劳工合同为由,说服了其家属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索赔。
在近期发生的工伤赔偿纠纷中,尹广安事件并非个例。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徐玉领介绍,他受理了多起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后,发现没有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是此类纠纷高发人群。他表示,没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无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受伤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往往由其雇用公司承担工伤赔偿,因此,一些企业就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对于工伤的界定,徐玉领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是在48个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尹广安虽然已经脑死亡,但心脏还在跳动,在医学上不能判定为死亡。徐玉领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48个小时的抢救时限本身就存在问题,虽然社会各方对此规定多有异议,但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相关条款进行改动。
劳动合同被潜规则
徐玉领介绍说,他所经手的各类案件中,48个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限并不是最大争议点,最大争议点是农民工是否与劳务公司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他举例说,小孙本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名保安,工作期间忽感身体不适,在去药店买药时不幸去世。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小孙就职的保安公司以小孙未与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小孙是其员工。
徐玉领介绍说,如果判定小孙是因工死亡,其所就职的保安公司必须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高达40多万元。“如果小孙办理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应由社保中心承担,但农民工各种保险参保率极低。”徐玉领表示。他说:“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的民工一旦发生意外,各种工伤赔偿金就须由与民工关系最近的单位承担,一般是劳务公司,因此,为逃避责任,劳务公司都不愿与其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建筑业是农民工从业人数最多的行业。近几年,由于工作强度增大,建筑工人过劳死、猝死事件越来越多。在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强,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层层分包……诸多原因导致很多农民工都未与雇用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