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腐败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虽然工程建设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但建设利润空间仍然很大。在工程建设市场,施工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而与供求关系不相适应的是,工程建设领域利润空间仍然很大,投标人在付出了高昂的行贿费用后仍可以大赚一把。二是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一些行业和部门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这极易引发腐败行为。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省、市、县的招投标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这就形成了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局面。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行其是,缺乏一个统一且权威性的管理监督机构。三是信息传递渠道无章,招投标操作不透明。招投标领域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发布渠道以及违法披露政府采购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未能从法律上建立起集中的信息获取制度。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受制于招标人,不利于专家公正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前招标代理机构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得不按业主的意思来确定承包商。五是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定过粗,监督约束松弛。现行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是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存在一些可调控因素。同时,招投标事后评价机制也不健全,为一些人插手招投标提供了活动空间。
三、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仍需付出艰苦努力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在提高建设工程效益、培育建筑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此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初步建立。
目前,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才能有效整合现有的招标投标等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要统一招投标运行程序和规范化管理,限制自由裁量权。建议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法,由招标人提供包括统一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避免招标过程中买卖标底的腐败行为;探索适用同等质量条件下最低价中标规则,减轻评标专家主观因素的干扰。
二是扩大专家库名单,优化评标专家管理。在遵循招投标法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增加专家库中专家的数量,减小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熟悉的可能性,防止投标人通过对每一个专家行贿的方式达到目的;实现全国范围内专家库联网,探索实行异地评标,加大招投标双方与评标专家相互串通的难度,加大评标过程的科技含量,增强评标运行操作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建立事后评价机制,对业务水平低、职业操守差的专家要坚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给潜在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外,应在统一招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将工程招标信息、执行情况、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和有关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在追加投资前,有关部门也要将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切断投标人标前承诺、标后违诺的“利益链”。加强设计招标,通过比选优秀的设计企业和设计方案与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严肃设计变更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设计变更申报程序,并严格审查公示;规范监理制度与强化监理责任,避免监理与承包商直接发生经济联系,保障监理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监理单位随意审批设计变更的现象。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